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3,板小,31,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紀慧禎
黃少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東勢鎮,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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