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3,板簡,2648,2005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板簡字第264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金章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複代理人 鄧雅旗
被 告 甲○○
四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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