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4,板小,1562,200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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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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