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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3月2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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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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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高淑廷│950520│VB0081│誠泰銀行後│15000元 │
│ │即益軒│ │826 │埔分行 │ │
│ │租書坊│ │ │ │ │
├──┼───┼───┼───┼─────┼─────┤
│ 二 │高淑廷│951120│VB0081│誠泰銀行後│15000元 │
│ │即益軒│ │827 │埔分行 │ │
│ │租書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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