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5,板小,1187,2006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1187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林淑蓮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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