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5,板小,120,2006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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