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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葛樂利國際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
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
│ 1 │葛樂利│940331│A12135│萬泰商業銀│37800元 │
│ │國際紙│ │076 │行板橋分行│ │
│ │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2 │葛樂利│950331│A12135│萬泰商業銀│37800元 │
│ │國際紙│ │077 │行板橋分行│ │
│ │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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