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5,板小,206,2006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丙○○
邱雅健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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