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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麗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3月2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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