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