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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如附件之視聽著作,業經訴外人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與原告公司台灣地區(含台澎金馬地區)家庭用影音產品發行(含出租、銷售)、生產複製及設計印刷包裝。
原告就附件之視聽著作既已依法取得著作權或著作財產權,自均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查設雅虎奇摩帳號water445、址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238之7號,負責人即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販售原告享有著作權及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影音產品,其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已經檢方偵查緩起訴,業經鈞院審理中。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之原告不易證明實施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下同)1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不法利益,故意所為之侵權行為,雖原告實際損害額未能明確估算,然已嚴重損害原告權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之所示等情,被告對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云云。
經查: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其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惟依原告所提價差損失及營運損失統計表,粗估商品滯銷呆帳為569520元,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000元,尚稱允當。
二、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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