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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3805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邱奕修
秋雅健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3805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96年11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零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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