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6,板簡,11651,2008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代 理 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際公園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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