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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67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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