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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50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賴良茜
施仁傑
被 告 陳秀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下午4
時宣示之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96年度板小字第508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板小字第508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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