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7,板小,1463,2008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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