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7,板小,1710,2008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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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1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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