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7,板小,2130,200809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3巷12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甲○○○○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