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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3352號
上 訴 人 京錡環境衛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52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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