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7,板小,4283,200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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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 千 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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