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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289號
抗 告 人 協錤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戊○○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本院因抗告人未按期限繳納上訴費用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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