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7,板簡,2541,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541號
原 告 甲○○
6號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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