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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64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貳拾叁萬叁仟肆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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