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7,板簡,2852,2009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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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852號
上 訴 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號7樓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零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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