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7,板簡,2909,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909號
原 告 廣泰印刷廠即吳添葵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振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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