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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17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穀榮律師
被 告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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