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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430號
上 訴 人 庚○○
丙○○
被上訴人 辰○○
辛○○
丁○○
樓
寅○○
戊○○
癸○○
子○○
壬○○
乙○○
卯○○
丑○○
己○○
甲○○○
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各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自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補繳者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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