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