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7,板簡,3583,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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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58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58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 (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
票,該追索無效;被告所提出還款資料,有的在系爭支票
兌現之之前,不可能是還系爭支票的錢等語。
(二)、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二、被告則以:
(一)、對於系爭支票真實性並不爭執;
系爭支票係為擔保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被告已清償172,000元予原告,故原告就前開已清償部分,自不得再為請求,原告因為被告開立系
爭支票發票時間太遠,所以後面的票要先收云云置辯。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系爭支票經原告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均遭退票,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各2件附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
張此部分之事實,堪可信其為真實。被告抗章系爭支票票
款業經清償,惟為原告否認,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
主要爭執點厥為:系爭支票原因關係為何?系爭支票票款
是否業經被告清償?茲分述如下:
(二)、經查:原告到庭陳稱:被告本即是欠款50萬元,是10幾年來向我借款的總額,…,15萬的部份就是現在欠的等語(見本院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期筆錄);
而被告到庭辯稱:我確實有跟原告借錢,50萬元是私人借貸,是我們雙方協議同意的,我用支票開了8張,總金額50萬元,前面6張5萬元共30萬元已經兌現,後面的20萬因為發票日比較久,原告有2次找黑道找我,希望我先行支付遠期支票的票
款,如果付了會把票退還給我,所以我就付了,我陸續付
款172,000元等語(見本院98年2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是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自明。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雖辯稱其已清償其中票款債務共172,000元云云,惟經原告所否認,原告並主張該筆清償款項係因先前投資款帳目不清,而將部
份投資款項取回,與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票款債務並無關聯
等語。經查,被告主張清償債務之事實,雖據其提出匯款
及轉帳資料數紙以供證明,惟被告對於該數筆匯款及轉帳
資料究係清償何項債務,卻未能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以資證
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意旨,被告就其已清償系爭票款債
務之有利事實,本應負舉證責任,今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前
開抗辯事實,且一般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均會取回債權擔
保文件(含擔保用支票),被告又未取回系爭支票,依經
驗法則,即應認原告所主張:系爭支票票款尚未清償之事
實堪可信為真實,被告所言不足採信。
(四)、再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厘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既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2紙,並已遵期提示皆未獲付款,從而,原告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美商花旗銀行台│96.10.10│96.10.11│50000元 │0000000   │
│    │北分行        │        │        │        │          │
├──┼───────┼────┼────┼────┼─────┤
│ 2  │美商花旗銀行台│97.03.10│97.03.10│100000元│0000000   │
│    │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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