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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參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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