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7,板簡,3807,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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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807號
原 告 淮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80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3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0, 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00, 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於民國97年8月1日訂定船舶租賃契約。系爭船舶為「抽砂船」,為生財機具,因而上開契約第5條明定:「˙˙˙本次租約於97年9月15日到期終止。

乙方應無條件將船隻拖往甲方所指定之港口,如逾期每日須支付甲方新台 幣60000元整。

˙˙˙。」

,是用以確保出租人即甲方得有效利用該抽砂船,亦免承租人故為逾期而藉之獲利等因素而明文約定。

原告在契約終止即97年9月15日前,在8、9月就有通知被告將抽沙船從林口發電廠港口拖到高雄紅毛港。

詎被告於契約所定之97年9月15日期日屆至,仍拒將系爭船舶拖往原告所指定之港口,被告一直拖延到97年10月24日才申請出港,結果在拖行途中在新竹外海被海巡隊扣留。

因為原告本身股東之間問題,他去報案船被扣留,船後來到10月20幾號左右,原告才把它自行拖回高雄港。

原告只請求違約金半個月,而且拖船費用被告也沒有給原告,被告違約之情明甚。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逾期15日之賠償,即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 x15(日)=900000元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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