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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81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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