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7,板簡,3821,2009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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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821號
上 訴 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被上訴人即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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