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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之收據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其95年稅務財產所得資料查明,認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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