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8,板勞小,8,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甲○○
之4號
被 告 允拓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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