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8,板小,1059,200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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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105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街54之2號4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壹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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