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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141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號4樓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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