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8,板小,37,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37號
原 告 易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3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3, 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3, 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編│發票人│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發票日    │到期日  │
│號│      │            │        │          │        │
├─┼───┼──────┼────┼─────┼────┤
│1 │甲○○│60,000元    │171528  │96.10.08  │97.01.20│
│  │      │            │        │          │        │
├─┼───┼──────┼────┼─────┼────┤
│2 │甲○○│68,000元    │171529  │96.10.08  │97.02.2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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