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8,板小,439,2009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宏和印刷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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