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8,板簡,2122,20100715,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122號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乙○○、丙○○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肆拾叁萬元、壹拾叁萬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