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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3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原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回執影本一紙在卷可稽。
二、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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