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8,板簡,514,2009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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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5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壹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 壹佰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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