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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546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被告乙
○○現在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預納提解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原告之提解費1000 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乙○○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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