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8,板簡,623,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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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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