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8,板簡,641,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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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641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叁萬叁仟玖佰 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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