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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趨策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1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劉栗芬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光佑律師
複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夥契約同意書第15條規定:「因本契約發生糾紛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被告所提出合夥契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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