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他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世達
相 對 人 張宗揚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元。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99年7月23日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9 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99年度板簡上字第216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
二、聲請人即原告第一審、第二審免交之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扣除聲請人即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有新台幣壹萬叁仟元,應由聲請人即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