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勞簡,93,2011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93號
原 告 蔡晉益
訴訟代理人 魏序臣律師
被 告 黃坤山即瑞奇科技社
訴訟代理人 張啟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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