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小,1071,2010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零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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