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小,1304,2010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佳珮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民國(下同)87年9月8日陸續與原告簽立「現金卡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契約,惟被告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信用貸款新台幣(下同)26022元及其中25693元自98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積欠信用卡帳款18481元及其中13469元自99年3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等未為清償,雖經原告屢次催討,惟被告仍拒不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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